立法院院會二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通過汽車裝測速雷達感應器不罰
記者:轉載至中華汽機車安全協會 2005-12-22 | |
立法院二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明定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不罰,也不再沒收;以科學儀器取得汽車駕駛人違規資料證據應為定置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下次院會全案可望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二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已屆院會處理臨時提案時間,僅二讀至第四十四條條文,其後留待下次院會繼續處理。二讀通過修正的草案條文重點如下: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由原來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提高至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以科學儀器取得汽車駕駛人違規資料證據應為定置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的最低速限,採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舉發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原條例規定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處新台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沒收感應器;修正通過的條文將此刪除。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車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