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裁罰一次通知」政策已開始實施

記者:政府發佈新聞訊息 2000-07-05

交通部宣布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開始正式實施「一次裁罰一次通知」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簡化裁罰作業時程(處理一件違規案件時程,從過去二年以上縮短為十四個月)及流程,即一次告知違規人整個裁罰程序、應到案執行期限及處分程度(時間到哪一個處分程度即自動生效),不再分四階段通知送達違規人。

鑑於目前裁罰程序係將各處罰程度分階段分次郵寄通知違規人,即違規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再依處罰程序易處吊扣牌(駕)照、吊銷牌(駕)照、逕行註銷牌(駕)照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不僅冗長,曠日廢時,加以囿於人力及物力,僅能針對「違規大戶」追到底,無法每件違規均滴水不漏的罰到底,致使部分違規人心存僥倖,使出「拖字訣」,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逾三年未執行者,免於執行」之規定來規避繳納罰鍰。

這項措施實施後,將一次告知違規人整個處分時間表及程度,且不論大小戶將無所遁形;裁決所並將依規定迅即填發裁決書,且因此措施亦可溯及既往,對於之前違規人尚未結清甚至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之違規積案,將重新逐一填寄裁決書,以達百分百裁罰到案。

裁決所在此呼籲違規人不要對紅單置之不理或者之前在臺北市監理處所登記地址已變更者,請儘速前往更正,因為裁決所將對退回裁決書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以符合法定送達程序;屆時違規人恐將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得不償失。

裁決所再次叮嚀所有用路人應遵守交通法規以得平安歸,畢竟取締交通違規僅為促進交通安全一項不得已手段;萬一接到紅單也不要心存僥倖,一定要依紅單所規定應到案期限前繳納罰鍰,以免受到更嚴重處分而影響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