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宣布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開始正式實施「一次裁罰一次通知」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簡化裁罰作業時程(處理一件違規案件時程,從過去二年以上縮短為十四個月)及流程,即一次告知違規人整個裁罰程序、應到案執行期限及處分程度(時間到哪一個處分程度即自動生效),不再分四階段通知送達違規人。
鑑於目前裁罰程序係將各處罰程度分階段分次郵寄通知違規人,即違規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再依處罰程序易處吊扣牌(駕)照、吊銷牌(駕)照、逕行註銷牌(駕)照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不僅冗長,曠日廢時,加以囿於人力及物力,僅能針對「違規大戶」追到底,無法每件違規均滴水不漏的罰到底,致使部分違規人心存僥倖,使出「拖字訣」,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逾三年未執行者,免於執行」之規定來規避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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