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條例修正,嚴重超速重罰兩萬四

記者:Alegna 2003-08-07

交通部法規會昨日翻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部分條文罰則進行調整,其中包括不得以汽車駕照作為輕型機車駕照,以及新增嚴重超速的罰則等,同時針對尊龍火燒車事件,交通部也對變造車體的加重處罰,罰鍰為現行之四倍,所修訂條例將在月底送交行政院審查。


▲新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將對嚴重超速者處以6000-24000元的罰鍰,以遏止公道飆車的歪風

放寬:

本次修訂的條文中,包括降低對輕微違規者的處罰,紅燈右轉罰鍰由原先減半,罰則為900-2700元(原1800-5400元)。

同時由於先前計程車司機的「死諫」,交通部重新檢討「終身不得考照」的罰則,將允許駕駛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重新考照,而肇事致人輕傷者的處罰,也減輕為違規記點3點。

加重:

至於嚴重超速的部分,則採重罰的方式嚇阻,新修訂條文規定超過限速50公里者,將處6000-24000元罰鍰(原1200-2400元)。同時,現行違規允許以「押照」方式抵押罰鍰的規定也將廢止。交通部稱新規定為參考日本、歐盟等國作法,

目前汽車的駕照可作為騎乘輕型機車的駕照,但修改後的法規將取消這項福利,無駕照上路者將處1800-3600元,交通部稱是因為汽車與機車的駕駛行為差異過大,輕型機車與一般機車在道路上的行為則差異不大,因此未來輕型機車也要經過路考才可上路。

車體變更方面,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路系統、燃料系統等重要設備未依規定變更而行駛,將處2400-9600元的罰鍰(現行為600-1200元),並立即禁止駕駛,還須參加臨時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兩次以上者,將遭吊照三個月,三年內集滿兩次吊照紀錄者,若再違規牌照就要被吊銷。

在測速雷達感應器的規定方面,如發現汽車駕駛人因超速遭取締且持有測速雷達感應器者,則從現行的沒入感應器與罰款處分改為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