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計畫修法規定「特定時段」車輛開大燈行駛

記者:DC 2000-01-07

針對前陣子新聞傳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研擬「車輛行駛開大燈」法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五日召開研討會議,實際討論於「每日下午五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強制車輛開燈」的可行性。


相關與會的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官員皆表示肯定支持,不過對強制「機車全天候開大燈」的作法表示質疑,主要原因是台灣地處亞熱帶國家,日照時間相當充足,在白天開大燈似乎沒有什麼正面幫助,反而容易造成機車蓄電池故障的麻煩。



經過一番馬拉松式的討論後,決議是機車全天候強制開燈的提議被否決,但如果遇下雨天候能見度差時,機車騎士仍得依法開燈,交通大隊屆時將對雨天不開燈的機車騎士進行告發取締。而這項新出爐的規定,則需要修改現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百零九條有關車輛開燈的條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僅規定:「駕駛人須在晝晦、風沙、雨雪、霧靄等視線不清的情況下開燈」,違者處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款,但過去並未規定開燈時段,在這方面立法單位將進行補述,明訂車輛開燈的時段為零時至七時暨十九時至二十四時。決議通過後,這項新規定將在交通大隊將此文轉呈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並去函建議交通部正式修法,屆時全國即可實施這項新的交通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