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留國道路肩時間4小時縮短至2小時
記者:整理/haya 2005-03-27 |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基於安全考量,將車輛停留高速公路路肩時間,從原本四小時縮短至二小時。
高公局表示,車輛停留在高速公路路肩的時間愈長,危險性也愈大,以目前高速公路拖吊水準,二小時足
夠事故車輛處理。高公局日前完成修正「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項目除了縮短車輛停留路肩時間
外,也將車輛停留服務區時間明訂為四小時內。
高公局另將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計算明確化,以往以表列方式訂出車輛速率六十公里,安全車距三十公
尺,但最多只訂到速率一百公里,因目前部分路段速限放寬到一百一十公里,高公局特明訂小行車安全車
距是車速除以二,大型車則以車速減二十,單位都是公尺,高公局說,與原先的計算精神一樣。
而原本1000cc以下小型車輛禁止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現在也取消限制,改以行車速率規範行駛車道,
例如速限九十公里路段,若行車速率只有八十公里,規定除超車外,一律行駛外車道。高公局說,違反「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者,依法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到六千元。